色目人是元朝对来自中西亚、西亚洲、和欧洲的各民族的统称,也是元代人民的四种位阶之一。
色目人
历史记载
元朝对除蒙古以外的西北各族、西域以至欧洲各族人的概称。“色目”一词源于前代,意为“各色名目”(考《唐律疏义》有“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类”字释云:“以其色目非一,故云之类”。这里的“色目”是种类之意。日本学者桑原氏《唐宋元时代中西通商史》考证,“色目”一词由中国传朝鲜、日本。日本醇和天皇天长十年(833年)赦修《令义解》卷一《职员令・典药寮》有“知药性色目”。其对“色目”二字解释云:“形状为色,名称为目。”故“色目”有名目、种类之意。)。
元人使用“色目人”之名,就是指其种类繁多。当时色目人有多少种,说法不一。元末人陶宗仪在《南村辍耕录》中列举了三十一种,清人钱大昕的《元史氏族表》则列为二十三种。据近人核查,陶、钱所列既有重出,也有错漏。因为当时西域、欧洲人的民族成份很繁杂,元人对他们的译名又不划一,所以不可能精确地记载元代色目人的种数。
常见於元人记载的色目人,有唐兀、乃蛮、汪古、回回、畏兀儿、康里、钦察、阿速、哈剌鲁、吐蕃等等。色目人在元朝的建立和统一全国的过程中大量进入汉族居住地区,他们作为蒙古人征服中亚和西域的归附者受到元朝的重视,被列为全国四等人中的第二等人,待遇仅次于蒙古人。
色目的上层人物,有的是军队将领,有的是政府官员,有的是勾通官府的大商人。色目官员在元朝各级政府机构中占有一定地位,他们可以担任汉族官员不能担任的职务,如地方政府的达鲁花赤;一般则规定蒙古人任达鲁花赤,汉人任总管,色目人任同知,以便互相监督。
在科举考试和入仕方面,色目人享有的优遇几乎与蒙古人相同。色目人犯重刑,与蒙古人一样由大宗正府处置。但是,元朝给予色目人的优遇只能使他们的上层人物受益,下层色目人则象普通的汉人那样,处於无权地位,有不少贫苦的色目人沦为奴婢。
色目人是元代对西域人的统称。“色目”一词,唐代已流行,有“种类”、“诸色名目”等义。有时也把“姓氏稀僻”的人称为“色目人”,即指一般姓氏以外的各类人。元朝的统治者是蒙古人,他们熟悉的、经常接触的是汉人(包括女真人和契丹人),而把汉人以外的,主要是把在他们西方的各民族称为色目人,有时也称为“西域人”。
在种类繁多、名目不一的色目人中,以回回人为最多,因而有时也用回回人代称色目人。回回人外,还有汪古人(今内蒙古大青山一带),西夏人(又称河西人,今宁夏、甘肃一带),畏兀儿人(今维吾尔,当时主要在新疆东部),哈剌鲁人(中亚巴尔喀什湖南一带),康里人(中亚咸海以北一带),钦察人(中亚黑海以北一带)、阿速人(西亚高加索)、阿儿浑人(中亚七河流域至楚河流域一带)等。当时的欧洲人(称发郎或指郎人)当然也算色目人。元末的陶宗仪说色目人有三十一种,这数目并不精确,不过可以想见,色目人确实种类繁多,不胜枚举。
色目人
民族四等级制
元史研究从来把“民族四等级制”看作是元代政治、制度和社会的特征。根据元史学界的一般提法,元朝把治下人民划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等,并据其所处等级在为官、刑罚、禁令、赋役等方面作出了与之相应的政策或规定,这主要是因为蒙古统治者为维护其对中国的统治,必须防范其他民族的人。因此色目人主要作为雇佣军和官员被元统治者所器重,与蒙古人一起构成蒙元统治的主要力量。
蒙古人是指蒙古高原的居民,严格说来,是1206年成吉思汗统一蒙古高原时集合的人们及其后代,包括未汉化的契丹人,女真人等,并非一个统一民族。
汉人、南人则分别指金、南宋的遗民,但汉人阶级包括已经汉化的契丹人、女真人,党项人。还有,除了契丹人、女真人,党项人外还有金,西夏的原住汉人也包括三等人。附属国高丽的民众也属于汉人层次。
色目人是除了蒙古人、汉人、南人以外的所有人的总称,词源出自“诸色目人(各种类的人)”。
形成过程
色目人这个词汇出现于元世祖忽必烈中期。在《元典章》里,有关于色目人定义的两个案件。
一是大德十一年(1307)行台收到的路申。下级官衙(应是肃政廉访司)询问关于流远、出军的问题。行台参照中书省的札付,其中有“中书省官人每根底,宝哥为头也可札鲁忽赤每言语”、“山东宣慰司、大都路、真定、隆兴、河间、广平等路申:⋯⋯又未审何等为色目人么道申[乞]明降来。⋯⋯俺商量了,⋯⋯除汉儿、高丽、蛮子外,俱系色目人有⋯⋯”。
二是延佑四年(1317)中书省咨。其中有济宁路申:“⋯⋯欲将张不花剌配,未审女直同与不同色目⋯⋯”刑部拟定如下“:偷猪窃盗张不花女直人氏。若拟不同色目,照得,大德八年奏准盗贼通例节该:除汉儿、高丽、蛮子人外,俱系色目。钦此。参详,前项贼人既是女直,不同蒙古。况兼有姓,难同色目。合与汉儿一体刺字。”中书省按照刑部拟定作出如下结论:“都省议得,今后,女直作贼,既非色目,依准部拟,与汉儿一体刺字。”与汉人、南人不同,蒙古人、色目人不在适用刺字范围之内。如我们能见到的有关色目人的最早的例子:“除从军、应役并远方客旅、诸色目人许从本俗不须禁约外,据土着汉人,拟合禁止。”
应该指出的是,关于为官也有类似的规定:“定拟军官格例。以河西、回回、畏吾儿等依各官品充万户府达鲁花赤,同蒙古人,女直、契丹同汉人。若女直、契丹生西北不通汉语者,同蒙古人。女直生长汉地同汉人。”任命万户府达鲁花赤时要考虑的是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的区别。
事实上,元朝建立之前也有汉人和非汉人之间的制度上的区别。比如对汉人的户籍制度、税制和对非汉人就不同。成吉思汗按照郭宝玉的建议颁布的“条格五章”之一是:“军户,蒙古、色目人每丁起一军,汉人有田四顷,人三丁者签一军。年十五以上成丁、六十破老。站户与军户同。”如此,在军户、站户的制度上,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之间有差异。
在窝阔台可汗时代也看到类似的事情。太宗元年(1229)实行税制的方法是:“命河北汉民以户计出赋调,耶律楚材主之,西域人以丁计出赋调,麻合没的滑刺西迷(牙瓦剌赤)主之。”即汉人按每户纳税,西域人按每丁纳税。关于太宗七年(1235)在汉地的户口调查(所谓“乙未户籍”)记载:“甲午(1234,太宗六年),诏:括户口以大臣忽睹虎领之。⋯⋯朝臣共欲以丁为户。公(耶律楚材)独以为不可。皆曰:‘我朝及西域诸国莫不以丁为户。岂可舍大朝之法而从亡国政耶。’公曰:‘自古,有中原者未尝以丁为户。若果行之,可输一年之赋,随即逃散矣。’卒从公议。”忽睹虎等朝臣主张在汉地采用“以丁为户”,即蒙古及西域诸国的方法,但耶律楚材反对,主张施行中原王朝的方法,窝阔台可汗最终采纳了楚材的意见。
以后,蒙元政权于赋役制度上一直采用这样的区别。至元八年(1271)颁布的《户口条画》记载:“回回、畏吾儿户。钦奉先帝(蒙哥可汗)圣旨:不拣什么人底民户州城里去了底,只那住的地面里、和那本处民户差发、铺马,祗应一般当者。那根脚千户、百户里有底浑家、孩儿人口每,千户、百户里也教依旧体例里当差发者。仰收系科差。”可见,对在州县居住的回回、畏吾儿户也与当地的民户一样课赋役。另一方面,属于千户、百户的则依照别的赋税体系(所谓旧体例)。
色目人
户籍制度
蒙元政府是如何统治其百姓的?作为主要统治手段之一的户籍制度具有一个显著特点———“集团主义”。元代户籍制度的特点是“诸色户计”,分类方式可以依照职业:例如民户、儒户、军户、站户、匠户、僧、道等;也可以依照民族:如蒙古户、畏吾儿户、回回户等。在户籍上已注明的民族或部族名中,汉人、南人。基本上,元代户籍分类方式以区分外来户(侨寓户、北人户)和土著户为主。
收拢外来户有何目的?一是为了确保赋税。如前所述,对在州县居住的色目人也得与对当地的民户一样征收赋役。二是为了处理纠纷、犯罪等问题。根据胡祗《紫山大全集》卷23《杂著·县政要式》记载,当时地方官衙有两种户籍簿———鼠尾簿和诸杂户计簿:置军、民、站、匠诸色户计各乡保、村庄丁口、产业鼠尾簿一扇。各户留空纸一面。于后、凡丁口死亡或成丁或产业、孳畜增添、消乏,社长随即报官。于各户下令掌簿吏人即便标注。凡遇差发、丝银、税粮、夫役、车牛、造作、起发当军,检点簿籍照各家即目增损气力,分数科摊,不偏枯,不重并,使奸吏不能欺谩。至於土田、婚姻、驱良、头匹、债负,一切词讼,一一凭籍照勘。此籍如一县之大圆明镜,物来即应妍丑莫逃。续有分房、析居、复业、还俗、于驱为良等户,亦依上标附。亦置交参分外来寄居、别投下诸杂户计簿一扇。以备互相争讼。二簿一一从实无得漏落包套。邻佑、主首、社长互相保结,不实者罪之。各村荒闲、官地及牧马营盘亦仰于各村下标注。此籍既定别为一扇,申州申府,顿放互相照勘。目前,虽对鼠尾簿已有许多研究,但对诸杂户计簿却从未有足够的关注。与前文所述的地方志的记载比较可知,鼠尾簿是注明土著(南人户)的,诸杂户计簿是注明侨寓(北人户)的。那么,为什么分别注明?诸杂户计簿是“以备互相争讼”的。但鼠尾簿也是“至於⋯一切词讼,一一凭籍照勘”的。笔者认为“以备互相争讼”表示的是所谓“约会”的裁判制度。约会是元代裁判制度的一个特点。在解决统属机关或习惯相异的集团(职业户计,民族或宗教)间发生的民事及刑事案件,由各个集团的头目或长官合同协议裁决。
为了理解元代统治制度,森田宪司提出了“集团主义”的概念,说明“约会“及允许本俗也是“集团主义”的表现。这种制度应看做是既考虑各个集团的社会习俗,又向他们征收赋役的体制。
官制
元代许多高级官吏都由蒙古人、色目人充当,这也从来被看做是一种歧视政策。蒙元政权重视家世与政权的关系。例如《庚申外史》卷下记述:惜乎,元朝之法,取士用人,惟论根脚。其(十道宣抚使)余图大政为相者,皆根脚人也。居纠弹之首者,又根脚人也。莅百司之长者,亦根脚人也。而凡负大器,抱大才,蕴道艺者,俱不得与其政事。所谓根脚人者,徒能生长富贵,脔膻拥毳、素无学问。
史料如何记述元朝的为官的原则?《史集》说明:“担任代表和宰相的职位的大异密(amī-ibuzurug)称为丞相……由塔兹克(tāzīk)、汉人(khitāyī)、畏吾儿(ūyghūr)担任的官府中的异密们、宰相们、副官们称为平章……在大官府(dīwān-ibuzurug,即中书省)中有由大异密构成的四位丞相,有由塔兹克、畏吾儿、汉人、也里可温(irkī’ūn)等种种部族的大异密构成的四位平章……以前,把平章的地位只给汉人。现在(成宗时),也给蒙古(mughūl)、塔兹克、畏吾儿了。”异密(amīr)即司令官、将军、总督。在此相当于蒙古语的那彦(noyan),即游牧领主或贵族层,同时是统率军队的将军(千户长等)。另外,那彦在蒙古语直译体史料中翻译成为官人,在元朝会是高级官员。说明平章是由各个民族担任的。可以认为,担任丞相的仅限于蒙古那彦。由此可见,元朝政权中枢是由担任丞相的蒙古那彦层和担任平章的各个民族的官员层构成。《元史·百官志》也说明,官府的“长则蒙古人为之,而汉人、南人贰焉”。论及地方官府“,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永为定制”。可见,诸路总管府的上级官的原则是达鲁花赤=蒙古人、总管=汉人、同知=回回人的序列。而且,官品上,总管和达鲁花赤相同,比同知还高。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色目人的实例之中,令色目人与汉人、南人“参用”的内容较多。前引的《史集》记载及关于达鲁花赤的规定也是表现“参用”的。从这些记载可知,自中央官员至地方官员,自高级官员至低级官员,在各种官衙中,有“参用”的规定或建议“参用”,这种现象意在牵制汉人、南人,如天历元年(1328)九月二十五日,⋯⋯一。初设立各道廉访司,特奉世祖皇帝圣旨:委付的官员,蒙古、畏兀儿、河西、回回这四等人,与汉人相参着委付有来。近年以来,不依在先体例,一色人内委付两个三个的上头,哏坏事有。今后只依世祖皇帝定制,蒙古、色目内各用一员,与文字,汉人相参委付,依在先体例行呵,怎生?奏呵,奉圣旨:正蒙古人重委付一个呵,也中。其余各色目内,止用一员者,圣旨了也。钦此。除此以外,还有“以福建州县官类多色目、南人,命自今以汉人参用”,这条也可以证明。程钜夫奏:“夫南北人情、风俗、地里各各不同。若欲谙悉各处利害,须是参用各处人员。”可以认为“参用”的目的是使之对广阔的版图和不同民族的统治有利。
最后,指出“参用”与科举之间的联系性。在元代,科举停止了很久,才于延祐二年(1315)恢复实行。制度上,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的定员是同数(以下简称“定员同数制”),前二者的试题比后二者更容易。好多学者以元代科举制度作为民族四等级制的根据。元代科举制度是由程钜夫、李孟和许师敬拟定的。如上所述,程钜夫多次建议“参用”。“参用”与定员同数制应有关系。从程钜夫的观点来看,科举制度应是实现“参用”的手段。另外,程钜夫建议:“当今设科,宜优蒙古、色目人以劝其趣学。”在科举背景下,有士人使蒙古人和色目人精通儒学,即士人使他们处于自己的结构范围之内的意图。
族群演化
作为各色名目之人的外国人、异邦人的色目人,其血统其实很复杂。色目人共包括有31种。色目人主要分为黄种人来源与白种人。属于白种的色目人有葛逻禄、钦察、阿速(奥塞梯)、康里、苦里鲁、阿儿浑、合鲁歹、火里剌、撒里哥、密赤思、夯力、苦鲁丁、贵赤、匣拉鲁、秃鲁花、掘儿察歹、回回、乃蛮、火里剌、甘土鲁、乞失迷儿(克什米尔)、哈剌吉答歹、撒儿哥。其中唐兀(党项)、秃八(图瓦)、土伯特(吐蕃)、秃鲁八歹、雍古歹(汪古)、刺乞歹、赤乞歹、属于黄色种。乃蛮(在近日的哈萨克人中有此部落)、畏鲁儿(畏兀儿)属于黄白混血种。色目人中的黄色人种较少(主要以党项、土伯特为主),故而,色目人种大多是白种人或是黄白混血种。